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報廢商品-依會師簽證認定

屏東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時,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另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的時限也由15天改為30天。

【2009/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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