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稅務天地-免課最低稅負

【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94年度以前短期投資損失的回升利益不課基本所得稅(最低稅負)。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的短期投資損失與其回升利益,在正常情況下都要認列,但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後,在94年及94年以前短期投資損失,不能認列損失費用,從所得中扣除,基於衡平原則,其回升利益也不必併入在最低稅負中課稅。

財政部表示,企業投資持有金融商品資產,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的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的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是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的跌價損失,在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入最低稅負中。

由於企業在最低稅負施行前所認列的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未列最低稅負的減除項目,所以在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的回升利益,也免列為加項。

工商時報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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