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申報課稅,其中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該局查得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餘元及非營業收入200萬餘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餘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60萬餘元,惟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該局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餘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淨額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萬餘元【800萬餘元×6%+200萬餘元】,補稅40萬餘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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