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報運進口小汽車應依規定誠實申報其價格及選擇性配備

關稅總局表示,廠商法人團體個人等報運進口小汽車,應依規定詳實申報其完稅價格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切勿申報不實,以免被查獲而受海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議處及移送刑事處分,致遭受鉅大損失。

關稅總局稱,進口汽車之完稅價格係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進口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保險費計算。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10%,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折舊35%,第三年折舊50%,第四年折舊60%,第五年折舊65%。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又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其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依先到先配及事先核配等方法之關稅配額內者,歸列稅則第98章,進口稅率18.9%;配額外之進口小汽車,歸列稅則第87章,進口稅率30%。

為便於說明,茲列明98年起計稅公式供各界參考:
完稅價格(DPV) = 離岸價格(FOB) + 運費(FREIGHT) + 保險費(INSURANCE)。進口稅 = DPV ×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18.9%、配額外稅率30%)。貨物稅 = (DPV + 進口稅) ×貨物稅率(排氣量2000c.c.以下者25%、排氣量 2001c.c.以上者30%)。營業稅=(DPV +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推廣貿易服務費 = DPV ×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關稅總局稱,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負仍高,且於完納稅費提領出倉後,尚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網址:http://www.artc.org.tw/)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始能申領牌照,檢測所花費用亦甚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有關舊汽車進口課稅情形,如欲更進一步瞭解,可逕上該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服務/通關知識庫/進口/3.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或其英文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Business Information/ Customs Valuation/5.Tax Payment for Customs Clearance of Imported Used Cars查詢。另為受理商民詢問有關進口汽車核估問題,該總局驗估處已設置熱線電話,由主管人員接聽處理,請多加利用,連絡電話(02)2550-5500轉2658、2654驗估處第3科第3、4股。

關稅總局表示,邇來有業者於網路上刊載與個人自用小汽車進口有關核估完稅價格之文章,藉此招攬生意,由於文中所述部分內容核與實情不符,進口人如有不察,誤信該傳聞,恐遭受損失,如有疑義可速撥打上開連絡電話,該總局將由主管人員接聽處理。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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