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大陸醫藥費用-附證明可扣除

石碇金先生問:我在大陸發生的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惟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2009/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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