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土地交易免稅-限所有權人

王家兄弟合資購買農地,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兄長名下,後來出售,(化名)亦分得款項。南區國稅局核定王二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王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指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於民國60年間與兄弟等五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

94年兄長將該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四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這筆得款,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才將土地登記於兄長名下,實際上是兄弟五人共有,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二敗訴。

【2009/10/22 經濟日報】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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