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減資退還股款-改發股票亦免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22)日發布新解釋令,放寬公司返還股款給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規定。未來公司若因減資需求,以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移轉給股東,並將減資收回的股票註銷不再轉讓,就不再課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原本按經濟部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時,只有以「現金」返還股款給股東,才可以不繳納證交稅,但經濟部後來放寬規定,公司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法務部也同意經濟部的作法,因此財政部也配合增訂新解釋令,若以其他公司的股票代替現金移轉給股東,不算是買賣交易行為,無須課證交稅

依經濟部90年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不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形式退還股款給股東。而財政部86年也有解釋令規定,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如收回股票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課證交稅。

但經濟部在97年變更解釋,放寬公司也可以用其他「非現金」方式減資退還股款,因此財政部昨日也發布了解釋令,公司減資若以其他公司股票移轉給股東,只要收回股票後註銷,而不再轉讓者,該股票移轉行為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的課徵範圍,免課徵證交稅

舉例來說,A公司欲辦理減資作業,將公司所持有B公司的股票1億股,當成股款返還給A公司股東,以前尚未開放以非現金方式減資時,公司必須先處分掉B公司1億股的股票,再將現金還給股東。

由於經濟部放寬規定,A公司可以直接將B公司的股票直接移轉給股東代替現金,財政部也同意更改認定,因減資轉讓股票給股東,免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84年已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解散」後,將其所持有的轉投資公司股票依投資比例移轉過戶給股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範圍,如今將公司「減資」也納入相同標準,視為公司退還股款,而非股票買賣交易,課稅認定更一致。

【2009/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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