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交易,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淨損失4億餘元,發現該公司係將閒置外幣資金以外幣定存到期換單再續存方式作為理財規劃,誤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點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持有閒置外幣資金之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何慧中 04-23051111轉7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1/15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2013-11-15: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你的兌換損益算對了嗎?
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時,使用外幣交易計價,一定會有兌換損益發生,但是正確計算匯兌損益並檢附損益計算明細,是匯兌損益能否認列的關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有外幣銷貨收入,要先以出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銷貨收入,等收到外幣貨款,再以實際收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進口貨物時也是以此類推,先以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進貨成本,等支付外幣貨款,再以實際付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匯兌損益計算包括2個階段,第1階段在進銷貨收付價款,第2階段在存取外幣帳戶,大多數營利事業在第1階段的兌換損益計算比較不會出錯,但是接下來存入外幣帳戶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外幣帳戶平均匯率的計算。在每次存入外幣時,外幣帳戶會因匯率變動而不斷更新平均匯率,所以外幣帳戶提領時的平均匯率和可兌換的匯率並不相同,營利事業還要再計算這部分的兌換損益才對。
舉例來說,甲公司99年1月開立外幣帳戶,存入美金 100元,存入時的匯率是32元,價值台幣3,200元,2月收到外銷貨款美金100元,存入外幣帳戶時匯率是31元,這時計入外幣帳戶美金100元,價值台幣3,100元,外幣帳戶合計有美金200元,價值台幣6,300元,平均匯率是31.5元,如果3月從外幣帳戶提取美金100元,提取時的匯率是 33元,這時因為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多了1.5元,就會產生兌換利益150元;如果提取時的匯率是30元,則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少了1.5元,產生兌換損失15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無法提示兌換損益相關計算明細,包括外幣帳戶的平均匯率計算依據,兌換損失超過兌換利益的部分,將不予認列。尤其在匯率波動大的時候,營利事業更應注意平時就要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以免遭到損失卻無法列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