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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境外匯回資金若未依規定提取運用,將補徵差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1.實質投資、2.自由運用及3.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或10%繳納稅款之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一、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
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經通知仍未補報備查者,或未依規定從事投資且未存回該專戶者。


二、採自由運用(扣除稅款後5%為限)
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者。


三、採金融投資(扣除稅款後25%為限,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
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標的者,或未依規定存回該專戶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申請並經核准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計新臺幣(下同)3億元,受理銀行按匯回時規定稅率8%扣取稅款2,400萬元,存入該專戶金額2億7,600萬元(3億元-扣取稅款2,400萬元),於第3年提取上限5%「自由運用」資金1,380萬元(扣取稅款後資金2億7,600萬元×5%)購買不動產,未符合該專法規定,國稅局將補徵差額稅款180萬元〔1,380萬元÷(1-8%)×(20%-8%)〕。


該局特別提醒,倘經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者,國稅局將依該專法規定補徵稅款,以符合立法意旨。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吳任婕 (07)725-6600 分機71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2020年3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依該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方麗英 (04)24852934轉1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3-19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台商回台投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常見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引導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在維護公平、促進經濟發展及符合洗錢防制三原則下,共同推動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及發布相關作業辦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為期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資金專法發布日起受理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疑義案件遽增,截至今(108)年11月11日該局已受理法規諮詢案件計299件,諮詢內容屬資金專法計222件,屬資金專法以外計77件。該局彙整台商回台投資適用資金專法最常諮詢問題如下,供台商參考:
一、資金專法之適用範圍,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均可適用,但營利事業僅限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才可適用;因此,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以外之資金,例如境外權利金收入、利息收入等,尚無適用。


二、申請匯回境外資金,1份申請書可同時申請匯回2家以上境外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也可同時申請匯入多種幣別;取得1份核准函應開立1個外匯存款專戶,該專戶之管理運用應按匯入之各幣別分別管理,由受理銀行每年1月底前按各幣別將管理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


三、常有台商詢問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興建廠房,廠房及其用地是否均屬資金專法核准之用途,該局說明匯回境外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購置不動產(含土地)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因此,廠房之用地不得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


四、營利事業如係經由境外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申請境外資金匯回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其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公司最近1年財務報表。例如甲公司透過香港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孫公司,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香港子公司之財務報表。


五、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如擇定依資金專法課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資金專法課稅,匯回資金經經濟部核准執行實質投資購置智慧機械,即不得再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依資金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為利台商查詢,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規定及數位課程,協助台商評估匯回相關課稅資訊,該局呼籲台商把握資金專法施行2年期限,妥善運用,進行投資享受優惠稅率。


審查一科 周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

因應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合作興起及美中貿易戰衝擊,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並關切資金匯回議題。高雄國稅局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有效為台商處理稅務疑義,期能對回台台商提供實質助益。


該局針對受理該服務之情形,特別彙整常見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及回應,供民眾參考,臚列如下表:  












































項次



問 題



回 應



1



海外資金匯回如何課稅?



1.海外資金不課稅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


(3)屬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者。


2.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2



海外所得之核課期間如何認定?



1.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


2.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3



個人投資大陸地區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2.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在限額內可扣抵應納稅額。



4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取自第三地公司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係屬取自其所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之營利所得,屬所得人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因屬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不得扣抵臺灣應納稅額。



5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薪資所得之應申報年度為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投資收益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及薪資所得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6



1.大陸子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回臺


灣,如何課稅?


2.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回 ,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款,可否搭配虧損扣除使用?



1.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大陸子公司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在限額內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如依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法令期限內之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



7



將境外生產線移回臺灣從事生產製造,是否提高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應檢視臺灣母公司及其集團各子公司所執行之功能及扮演角色,如公司無不合常規之安排,在臺灣留有合理利潤,即可降低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商若有匯回資金疑義,均可向各局單一諮詢窗口諮詢;相關資訊亦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該局單一諮詢窗口為劉審核員妙瑱,服務電話為(07)7256600分機7183。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洪敏金 (07)7256600 分機71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2019年7月3日 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面對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在符合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共同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今(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之實施,有助引導資金投資實體產業、創投事業及金融市場,增加就業機會,壯大國內經濟。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草案內容及預期效益,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


(二)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


二、適用原則
(一)選擇依本條例草案規定課稅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二)本條例草案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申請程序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將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下稱外匯存款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四、資金運用限制
(一)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二)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
1.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實質投資產業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依投資計畫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使用與持有期限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


2.自由運用:得於5%限額內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3.金融投資:得於25%限額內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範圍授權由金管會擬訂子法規。


4.除自由運用及經濟部核准從事實質投資之資金外,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之資金,應於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


五、適用稅率
(一)一般稅率: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扣取稅款,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


(二)優惠稅率: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三)下列未依規定管理運用情形,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1.違反規定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提取資金。


2.違反規定將資金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3.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六、資金運用控管機制
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再按其用途依規定提取辦理各項投資,又於其實質投資期間,個人或營利事業每年應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金融投資部分,於其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財政部及金管會備查。


七、施行期間: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匯回之資金始得適用本條例規定。


八、預期效益
本條例實施後,將有助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境外所得,並促進境外資金回流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對我國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應有相當助益;且透過嚴謹管理運用規範,降低對匯率及不動產市場之影響。


另對於各界重視之洗錢與資恐防制議題,財政部已具體納入本條例草案規範,明定所有匯回之資金,無論在申請適用階段、資金匯入階段或後續投資階段,都將受到審查與監管,並依循現行洗錢與資恐防制作業,如發現可疑交易案件,將通報檢調單位進行後續犯罪調查與偵辦,以符合國際洗錢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該部前於105年7月訂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立法院於今日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該部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期藉由本次鼓勵臺商匯回資金投資臺灣之契機,配套規劃CFC制度未來之施行日期,兼顧我國經濟發展及使反避稅制度順利上路,符合國際潮流。


財政部指出,本條例草案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與金管會及經濟部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法案順利實施。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