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法規鬆綁

為求簡政便民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止,財政部發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規定,此次修正重點有三部分:


(一)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資格,取消公司組織為限;


(二)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三)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填具紙本表單。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首揭注意事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考量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作業實施多年,尚無發現缺失,為滿足營業人需求,擴大其適用範圍,爰放寬非公司組織營業人亦可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等組織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僅需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法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爰修正前揭注意事項,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同時說明,為配合現行稽徵實務作業,營業人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以紙本表單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 200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