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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創業民眾請記牢,切勿忘記「扣」、「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一間擁有自己風格的小店,是時下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創業民眾在專心經營事業的同時往往會忽略在給付各類所得時,還有扣繳義務及後續的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即時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扣繳稅款及依限據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若違反扣繳義務,依法將處以罰鍰,不可不慎重。


該局進一步就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三步驟舉例說明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早餐店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108年度給付租金600,000元(50,000元×12個月)予房東乙君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於109年10月間查獲,雖查明乙君確已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但仍應依法處罰,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60,000元裁處0.2倍之罰鍰12,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1次創業,房東也是第1次出租,因不諳法令規定,且房東乙君已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請求免罰。惟甲君為該商號負責人,本應盡其注意能力,履行法定之作為義務,尚不得以房東已如實申報所得為由,卸免甲君之扣繳義務,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三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繳憑單〔111年1月31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期,110年度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順延至111年2月7日〕,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或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倘對扣繳申報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附表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0-27


2018年8月30日 星期四

公司租地建屋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地主所有,應辦理租金免扣繳申報

甲公司詢問,向地主租用土地,並以公司名義在該地興建廠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不拆除房屋而歸地主所有,要辦理扣繳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興建房屋,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無論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給付年度是以租賃契約屆滿日之年度為準,若公司是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則應以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管理使用年度為準。至於房屋時價之認定,是以該房屋的帳面金額,也就是原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的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舊後的餘額,作為地主的租賃收入,不過,如果公司未能提出房屋的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市價偏低時,就以給付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地主,如有上述收受承租人交付地上物時,別忘了將將該租金收入併計當年度所得,以免遭補稅又處罰。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30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2015-01-05:向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係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係屬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電信公司於100年間向乙管委會承租頂樓架設基地台,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含稅),因該管委會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甲電信公司僅取具乙管委會所掣發之普通收據,未依法代扣繳1,800元(10%稅款),遭該局查獲後補稅並移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額給付免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對象,只包括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管委會,如未取具統一發票,就應按給付金額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未依規定扣繳者,一經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1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內湖稽徵所 陳股長 (02)2792-8671分機6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5


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2014-01-04:將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承租A君與B公司共有之房屋乙棟,約定將租金全數給付A君,其扣繳憑單應如何開立?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因此,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又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計算,故本案(出租人)A君應有之租賃收入,以給付租金按A君持有房屋所有權部分計算,並由(承租人)甲公司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而(出租人)B公司應有之租賃收入,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由B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由買受人(為甲公司),甲公司免就該部分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B公司將租金債權讓與A君,若屬無償致涉及贈與情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由B公司開立免扣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

審查二科 稅務員 徐淑容 (07)7256600轉72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2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辦理所得稅扣繳,需依規定「扣」、「繳」、「填」、「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給付應扣繳所得時,如僅扣繳部分所得,其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而已扣繳稅款之所得又未依限據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則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將會分別受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應扣未扣及第2款規定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罰鍰處分。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第114條第1款前段及第2款前段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該局查獲有一扣繳義務人甲君於其公司9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租金1,000,000元時,雖已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限於98年1月底前據實申報給付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限期責令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20,000元。另該公司於97年2月1日至8月31日給付租金1,750,000元,惟未依同法第 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第92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計短漏扣繳稅額175,000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175,000元處 0.5倍罰鍰。經向該局申請復查,主張有一事兩罰之情,該局以兩者係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就不同違章事實處罰,並無一事重複處罰情事,乃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所得稅扣繳,除依規定「扣」、「繳」外,仍需依限按實「填」、「報」。雖給付同一類所得,有部分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及部分所得應扣繳稅款而未扣繳情形者,國稅局仍將依不同違章事實,依據不同法令規定分別處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18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向個人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即非個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0%。

該局說明,扣繳的時點乃扣繳義務人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給付方式不論是實際給付現金或以轉帳、匯撥等方式,給付時若達起扣點(目前租金為超過20,000元),即應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扣繳申報。舉例說明,A公司向個人承租房屋,租約約定每月實收租金22,000元,則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則應調整為24,445元,扣繳稅款2,445元;不可因房東不願被扣繳稅款即未予以扣繳,因而違反扣繳義務受罰。

該局指出,若房東常年旅居國外成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則每次給付租金,不論租金金額大小,應於給付時扣繳20%,並於給付日起算10日內(給付日算1日),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訂定租約學問大,雙方訂定租約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稅法規定,房客要扣繳稅款及辦理憑單申報;房東則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觸法受罰。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6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共有房屋租賃所得-分別開扣繳憑單

臺南市蔡小姐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一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A公司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國稅局再依據更正後之扣繳憑單重新核定各共有人所得稅。

【2010/09/27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為數人共有,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租金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張三、李四、趙五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張三持分二分之一,李四、趙五各持分四分之一,98年1月1日由張三出面將該房屋出租給A公司,每月租金30萬元,並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3萬元,全年租金360萬元,A公司於開立9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張三、李四、趙五三人之持分分別填發扣繳憑單,張三租金收入給付總額180萬元,扣繳稅額18萬元,李四、趙五二人租金收入給付總額各為90萬元,扣繳稅額9萬元。

該局提醒,前揭案例如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張三為所得人開立扣繳憑單。張三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360萬元,扣繳稅額36萬元,稽徵機關會依據該三人之持分比例依上述規定核定三人之租賃所得,並請扣繳單位更正扣免繳憑單,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該局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後續查對更正之麻煩。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12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該地上物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公司應依法填報土地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土地承租人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有關租賃收入之認定,應按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舊後之餘額,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地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應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局查獲A公司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將土地上之建造物及水電設備無條件歸地主甲君所有,A公司交付地上物於甲君,未依法扣繳稅款並按實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核定應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6百多萬元及補繳扣繳稅款60餘萬元,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大安分局 林課長 (02)23587979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9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所給付租金應按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已經展開(截止日期至99年2月1日),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並對於給付以前年度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檢視是否尚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如發現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

該局辦理例行性扣繳檢查時,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補繳、補報並處罰鍰情事。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造成違章,引起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時必須先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若未超過2萬元亦應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因疏忽而致處以罰鍰。

南港稽徵所 楊股長 (02)27833151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1/18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與房東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每年在辦理非自住房屋查核作業時,發現有少部分公證租賃契約案件,承租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究其原因乃營利事業以為,公證資料國稅局均有蒐集,房東亦會申報,無逃漏之虞,而疏未扣繳。


國稅局表示,公證資料該局雖有蒐集,惟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份時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疏未扣繳,依財政部65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6317號函釋規定,須納稅義務人(即房東)已完納該筆租賃所得之應納稅款者,始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款裁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籲請已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之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如已達扣繳標準,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俾免受罰。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李金燕(07)8123746分機60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03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雖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就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診所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3年度給付出租人乙君租金1,189,000元,雖已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未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短漏扣繳稅額118,900元,經該局查獲,按應扣未扣稅額118,900元處1倍之罰鍰計118,900元。甲君不服,主張業依規定開具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彙報查核,依法已善盡協力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已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欠繳稅款情事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嗣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說明,財政部65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631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因此,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應處罰。


該局呼籲,關於各類所得之扣繳,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已明定其要件及程序,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事務時應參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於何時扣繳及歸戶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承租之房屋所給付之租金,因房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因而將租金提存於法院,應於何時扣繳稅款並於何時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報酬…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另依財政部6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30575號令規定,向法院提存之租金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該局指出,公司租賃房屋係為營業使用,其應付之租金若因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拒領,公司向法院提存時,依法屬給付性質,自應依上開稅法規定,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發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俟該筆租金被領取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