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向個人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即非個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0%。

該局說明,扣繳的時點乃扣繳義務人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給付方式不論是實際給付現金或以轉帳、匯撥等方式,給付時若達起扣點(目前租金為超過20,000元),即應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扣繳申報。舉例說明,A公司向個人承租房屋,租約約定每月實收租金22,000元,則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則應調整為24,445元,扣繳稅款2,445元;不可因房東不願被扣繳稅款即未予以扣繳,因而違反扣繳義務受罰。

該局指出,若房東常年旅居國外成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則每次給付租金,不論租金金額大小,應於給付時扣繳20%,並於給付日起算10日內(給付日算1日),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訂定租約學問大,雙方訂定租約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稅法規定,房客要扣繳稅款及辦理憑單申報;房東則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觸法受罰。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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