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向財政部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申請書內檢附授權書正本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別忘了於申請書內檢附授權書正本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其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代為申請,書具申請書並檢附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影本(含原文本及中譯本)等。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係規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得申請適用核計課稅之規定,國內法人或自然人須經外國營利事業授權始具備代理申請資格,邇來有部分申請案件因未諳規定漏未檢附授權書正本,因而被要求補件而影響申請時程及權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瞭解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多加配合,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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