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鄉某補習班林小姐問:若補習班執業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時,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1/2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房屋之相關費用應按使用面積認列,如無法提示使用面積相關資料供核者,以1/2認列。水電瓦斯費可以明確劃分者核實認定。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戶籍地址與執業地址相同者,視為與家庭合用。但能提供未與家庭合用相關證明,並切結經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惟汽車相關費用,即使戶籍地與執業地址不同,仍應提示證明與切結未與家庭合用,經查屬實方得全數認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謝敬鐘 04-25291040轉25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20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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