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繼承人可參考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

該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死亡,死亡時遺有某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將其列報為遺產,惟該局審核發現,乙君申報該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之遺產價額為92年原始購入金額,與死亡日該高爾夫球會員證參考行情不同,該局依前揭規定改依市場行情價併入遺產總額核課,合計調增遺產總額180餘萬元。

該局指出,部分高爾夫俱樂部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按公司所訂辦法享有球場使用權,而公司不另發行高爾夫會員證,即會員之資格與股東身分合而為一,其財產價額仍應依死亡日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格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稽核科 鍾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60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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