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於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時,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受益人取得受託人開具所得類別為租賃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時,是否可以減除43%之必要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復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及第92條之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均應設帳記載,並於所得發生年度依規定計算各受益人各類所得,及於每年1月底前依前述計算之受益人各類所得,填具「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因此,受益人取得該所得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已減除相關之成本、費用及損耗受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不能再重複減除

國稅局補充說明,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計算、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時,未減除信託財產發生收入之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時,應由受託人檢附相關憑證,依規定申請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更正,尚不能由受益人於申報綜所稅時,逕予減除信託財產各類所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林靖敏(07)7256600 分機72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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