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國有財產局訂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等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規定

私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私有土地之使用權人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利用權人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民眾依前述規定申請通行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國有土地已核定使用計畫、用途、處理方式或政府機關(構)申請保留公用外,國有財產局當配合辦理。

為利實務執行,國有財產局依民法通行權相關規定,於99年12月31日發布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範私有袋地使用權人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


國有土地僅提供通行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年;


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加計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50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將損失相當於租金之收益,爰比照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訂為申報地價年息5%;而國有土地提供私有袋地指定建築線,作為私有建築基地對外聯絡通路後,幾無收回可能,對國有土地造成之影響較出租為甚,故通行償金計算基準除比照基地租金率提高為申報地價年息5%外,再加收公告土地現值之30%

吳科長雅華 02-27721850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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