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租賃提早解約,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業者於99年5月1日承租房屋及土地,期間1年,並給付年租金12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並繳納公庫,業者於99年12月28日提前解約,出租人歸還2個月租金,業者來申請退回99年度溢繳稅款2個月,計2萬元,並提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供核。經查,業者提前解約4個月,因此出租人扣押2個月的租金,當違約金

該局說,提早解約租賃合約,其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並非租賃所得。本案為例,99年度出租人取得收入,其中80萬元為租賃所得及20萬元為其他所得(違約金)。

該局強調,業者如將所得類別填錯,稽徵機關將視是否造成短扣繳稅款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若業者不知如何區分所得類別或相關扣繳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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