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票據交換繳稅逾期 不需要加徵滯納金

永和鄧先生來電詢問:因票據交換繳納期限即期支票,是否應加徵滯納金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只要是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即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也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該張支票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部分,則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一併繳納。該所指出,即使過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仍可持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捐,但必須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一併收取。

【2011/0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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