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之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否課徵貨物稅。該局說明,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但其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含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其中稀釋天然果蔬汁,除應含有天然果、蔬汁之外,可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他命 C及粘稠劑,但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另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係以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等。

該局進一步指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如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國稅局提醒業者留意,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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