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遭冒名為有限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被財政部限制出境者,須取得法院裁判確定證明,方可解除出境限制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到機楊準備搭機出國時,被海關人員攔下,才發覺已被限制出境,經查詢後,方驚覺被冒名為公司股東,因而感到憤憤不平。


依該局說明,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為公司清算階段之負責人,若清算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標準,且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局將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全體董事法定清算人,若為有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法定清算人,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另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及第12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因此民眾若因被冒名為有限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遭限制出境者,應分別取得法院裁判股東關係不存在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定證明,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事項,財政部方可據以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