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因交換土地或共有土地分割,無償取回土地之價值低於原持有土地之價值時,應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不同,且其差額部分無補償約定者,即屬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形,該差額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以取得土地價值較交換或分割前為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陳桂枝 04-25291040分機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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