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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2016-09-26:按摩業課徵營業稅釋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有民眾詢問按摩業課徵營業稅相關問題,因按摩業經營態樣容有區別,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甲君熟諳按摩技法,除應顧客召喚外出,亦在自宅設立按摩室提供按摩服務,並收取服務費,雖屢獲好評,但並無僱請員工,亦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如:銷售痠痛貼布、提供美容美體服務)。甲君可歸屬於「以技藝自立營生之人」,雖有提供按摩勞務並收取價金,但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增加視障人士就業機會,出資成立A按摩中心,除購買按摩設備器具,並僱請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按摩服務收取服務費。乙君於該按摩中心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依規定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按每月查定銷售額,適用1%稅率,每3個月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該局補充,丙君為明眼人,為擴大經營按摩事業,出資成立B按摩養生館,除購買按摩設備器具,並僱請其他明眼人,於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按摩服務收取服務費。丙君於該按摩養生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依其營業規模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該按摩養生館應於銷售按摩勞務時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按摩業者,請儘速補辦營業登記,如登記前已有銷售行為,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9-26


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即將展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將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理,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改採查定方式課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如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屬技藝自力營生之人即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外,國稅局將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期間補辦營業登記,於輔導期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補稅免罰,惟本次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之按摩業。

國稅局另指出,視障按摩業已辦理營業登記者,除自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為4萬元)者,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且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之限制。

國稅局表示,本次輔導視障按摩業補辦營業登記作業,將採分階段方式辦理,以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請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之視障按摩業者,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辦理。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李建和(07)7256600分機73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