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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2013-12-23:「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業未盡相同,是否應屬「醫療勞務」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依衛生福利部102年8月19日召開「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中正分局 陳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23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診所兼營醫美須繳稅-查稅無期限

【記者陳懷瑜、王信人/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21日表示,西醫診所若附設醫美中心,從事瘦身美容勞務及商品販售,須申請為營業人,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未來進行查核時,只要發現醫生兼營上述業務,就會另派專人實地查核,該項查核將沒有期限,目標就是要把北市內兼營醫美業務的診所,全納入繳稅範圍。

日前衛生署發函給相關單位,對象包括財政部,針對「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方面的健美,所實施的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而財政部已經將該函文轉給各區國稅局,要求針對非醫療業務行為進行查核,並課以營業稅。

北市國稅局指出,將鎖定一般診所進行查核,至於其他公立醫院,則不在查核範圍,除了檢舉案件之外,將以查核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先著手,透過國稅局內部通報系統,把兼營醫美中心業務的診所先找出,只要吻合營業人設立標準,全部都是需要繳交營業稅的對象。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美容服務部門,因此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設置同址,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北市國稅局強調,這項查核業務與今年初北區國稅局,鎖定短報執行業務所得的診所進行查漏稅不同,查核時間不設定期限,該局會持續查核,直到北市境內兼營醫美業務的診所,全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為止。

【2010-06-22 工商時報】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美容業者於醫院診所同址設獨立進出門戶之瘦身美容部門,並由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於醫院診所內設有美容服務部門,有各自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可明確區隔,並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該美容服務業者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行政院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至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者設置同址,則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故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範圍而非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之範圍。醫療機構如有經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另以美容業者名義,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