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診所兼營醫美須繳稅-查稅無期限

【記者陳懷瑜、王信人/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21日表示,西醫診所若附設醫美中心,從事瘦身美容勞務及商品販售,須申請為營業人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未來進行查核時,只要發現醫生兼營上述業務,就會另派專人實地查核,該項查核將沒有期限,目標就是要把北市內兼營醫美業務診所,全納入繳稅範圍。

日前衛生署發函給相關單位,對象包括財政部,針對「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方面的健美,所實施的綜合指導、措施等醫療行為;而財政部已經將該函文轉給各區國稅局,要求針對醫療業務行為進行查核,並課以營業稅

北市國稅局指出,將鎖定一般診所進行查核,至於其他公立醫院,則不在查核範圍,除了檢舉案件之外,將以查核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先著手,透過國稅局內部通報系統,把兼營醫美中心業務的診所先找出,只要吻合營業人設立標準,全部都是需要繳交營業稅的對象。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美容服務部門,因此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設置同址,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北市國稅局強調,這項查核業務與今年初北區國稅局,鎖定短報執行業務所得診所進行查漏稅不同,查核時間不設定期限,該局會持續查核,直到北市境內兼營醫美業務診所,全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為止。

【2010-06-22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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