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親戚間分家分產,將應取得之財產移轉登記予下代子孫,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有納稅人親戚協議分配祖產,卻將應取得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其子女名下,涉及贈與而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指出,民眾如與親戚間協議分配祖產,欲將應取得之財產無償移轉登記下一代子女名下,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調查轄內甫成年人購置土地資金來源,發現有民眾甲向其遠房親戚乙購買登記取得公告現值二仟萬元土地,經國稅局調查發現該買賣交易並無價款收付。經進一步瞭解,原來是甲父與乙等其他人為同祖同輩親戚,因分配祖產而訂定協議,乙應將該土地過戶予甲父名下,而甲父卻指示乙將該土地直接過戶予甲,則造成甲父將土地登記請求權利無償贈與予甲,惟甲父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另依規定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請求他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予子女名下後30日內,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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