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申報遺產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應注意夫妻雙方土地原始取得情形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在遺產稅申報時,另一方可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中扣除前揭請求權金額,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但是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婚前的財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發現繼承人有主張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檢附之計算表並未將被繼承人土地電子謄本上註記「判決分割」之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主管地政機關查調手工土地登記簿謄本,追溯前揭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前述土地是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買賣取得,可納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後,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增加100萬元,等於相對節省遺產稅約10萬元,民眾不可不察。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除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才可納入計算外,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土地係分割重劃等狀態,應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不能納入,請民眾多加注意。

審查二科 曾科長(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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