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適用營業稅特種稅率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應注意銷售額是否為專屬本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特種稅率計算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2%,惟其如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仍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即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之營業人如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仍應適用5﹪稅率課徵營業稅,不可因其為特種稅率計算之營業人身分,而將非專屬本業銷售額收入,按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如涉及短報繳稅款,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鉅額費用3億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深入查核,A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轉投資公司資產,委託B證券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支付B證券公司3億元。B證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查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其證券專營收入營業稅法第11規定,適用特種稅率,惟依雙方簽訂之合約書所載,係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非屬證券業專屬本業收入,應按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另B證券公司雖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仍並掣發普通收據予A公司。B證券公司按2%稅率報繳涉嫌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A公司則按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另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之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如有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7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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