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進口原料,所取得外匯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喔!

高雄市某公司李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日前介紹國內某家廠商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7545545號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如依該函釋規定,李小姐前揭來電楃及該公司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入之進口佣金收入,核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有上述交易其取得之佣金收入,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應稅銷項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如尚有疑義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妍뚡(07)5337257分機657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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