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設於我國境外之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來台,維修國內營利事業之機器設備,其收取之維修費用應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來台,維修國內營利事業之機器設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維修費用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申報繳納。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買受人若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修理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縣分局 第三課 稅務員劉憲宗 04-2529104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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