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重大傷病-非殘障扣除要件

新營市楊先生問:取具重大傷病卡可以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受其扶養親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要件,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每人得扣除10萬4,000元。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的重大傷病卡,因不符合前揭規定,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10/06/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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