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企業重編財報-標準趨嚴

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為更貼近財務報表使用者需求,對於企業重編財務報表有新規定,當企業發現財務報表錯誤時,應於發現後最近一期財報中,追溯調整揭露,較現行法令規定的重編標準更嚴格。

我國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公司所公告並申報的財務報告,若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必須更正的情況,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當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或實收資本額5%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重行公告。不過,若當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到標準的話,企業得不重編財務報告,只要列為保留盈餘更正數即可。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梁益彰指出,按此規定,當公司被要求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時,應扼要說明更正理由及與前次公告之主要差異。因此,當公司發現財報出現重大疏漏時,才要重行簽發並公告以前年度各相關期間的財務報表。

不過,依IFRS規定,當發現以前年度會計錯誤時,公司應於後續發現該錯誤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追溯調整並提供相關的附註揭露,要追溯重編財務資訊還包括比較期間的期初資訊。以95年財務報表為例,假設該年度有一會計錯誤,公司在99年4月才發現,如果八年財務報表尚未出具,則要在最近一期即將公告的98年度財務報表中,更正97年1月1日及9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97年度損益表,並揭露相關更正的事實與原因,及更正前後的金額。

梁益彰表示,在IFRS資訊體系下,特別強調會計資訊的一致性,不論是新會計原則的採用、無過渡條款新準則的公布會計科目的重分類,或是更正會計錯誤,都嚴格要求企業應於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重編比較期間最早期初日的財務資訊。

【2010/06/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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