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空屋戶籍無償借他人使用-須公證 免計租金所得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無償將空屋借他人居住,或者戶籍借他人寄居者,必須提出無償借用契約,且需經過法院或者公證人公證之後,才可以免計租金所得收入,該局表示,納稅人有上述情況者,只需趕在國稅局開出補稅通知前,出示經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可免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人名下之房屋,除了其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之外,若還居住其他人,視為出租,在稅法上認定申報綜所稅時,應該要有租金收入,而納稅人若以無償方式,提供房屋讓人借住的話,須提出證明資料

該局指出,國稅局已與戶政單位連線,透過電腦資料,可清楚了解每一戶戶籍狀況,因此,許多為了讓孩子得以申請進入明星學校,同意親友子女遷入戶籍借戶納稅人要特別注意了,必須盡快找到借住人完成無償借用契約,然後到法院或者找公證人進行公證,然後將相關資料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補充資料,否則都會在明年初收到補稅稅單。

【2010-06-15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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