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IFRS效應-兩套資產帳待命

由於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和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認列方式不同,2013年台灣導入IFRS後,將產生重大的財稅差異,企業必須維持兩套財產目錄因應,對於資本密集機器設備的公司衝擊最大。

企業在營所稅申報時,是按照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不過依IFRS規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的原始認列金額,應分攤至其各重大部分,並且應單獨提列折舊」。但是目前所得稅法上並未有此規定,而且按照財政部74年的解釋令,固定資產各重大部分若不具單獨使用效能,與固定資產有存廢一體的情形,則耐用的年限應該一致。

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是以「實際成本」為估價基礎,但依IFRS規範,企業決定資產耐用年限時,應考量資產預期的使用程度、實體磨損、技術或商業的過時情形,且至少每年覆核一次。

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鄭丁旺表示,IFRS認為固定資產是由各重要部分構成,既然各部分消耗方式不同,不能當作單一資產,要個別計提折舊,例如一架飛機不可整架計算折舊,至少要拆分成飛機引擎機身設備內裝設備三種固定資產入帳,各自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不過IFRS對財報折舊的規範,必須視稅務機關是否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否則可能會讓企業在稅務申報時出現財稅差異

財政部賦稅署科長陳柏誠說,財稅差異是一直存在問題,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本來就是用在稅務會計上,財報稅報時間性的差異,政府並未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要用在財務會計上。對賦稅署來說,很難針對企業的折舊個別認定,為了簡化稽徵作業並維持公平一致,賦稅署在稅務申報時,還是會繼續遵循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鄭丁旺強調,台灣若落實IFRS,將來財稅一定會有重大差異,因為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可能就剛好等於折舊,將來台灣企業到國外進行募資,一定會被質疑是按「估計的年限」,不但要重新計算折舊,還要每年都要重新覆核一次。

甲骨文公司首席財務顧問楊蓉真說,為因應財稅差異,未來必須有兩套固定資產帳,一個資產可能會拆分成不同的部分,入帳起始價值、折舊都不同,必須重新編號,對資本密集、機器設備多的公司,將是棘手挑戰。


【2010/06/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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