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營業人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要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要課5%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之佣金收入,因該項勞務提供地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提供勞務而取得國外支付之外匯收入並非均適用零稅率,仍應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代理國外A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嗣後取得A出版商給付之報酬,因非屬與外銷有關勞務收入不適用上開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如有上述之交易型態,應於取得國外給付之佣金收入時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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