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非屬研發部門人員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研究發展對經濟成長甚具正面效益,所以政府透過租稅優惠手段予以獎勵,惟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非屬研發部門人員薪資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全職人員薪資,應提供公司之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項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但研究發展單位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查核某上市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10億多元,經查該公司研發單位逾80個部門,與研發單位組織系統圖部門別差異甚大,雖經公司說明該年度內部組織改組所致,並再提供歷次研究部門組織異動資料供參;惟查核發現部分部門不在研發組織系統內,又部分部門係從事行銷、製造、品管等業務,公司亦無法提示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或紀錄供核。另部分研發人員長期派駐海外非屬專職研發人員,因未符合上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乃剔除研發薪資費用5億多元,調減投資抵減稅額1億5千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所申報內容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發生資料不符而遭到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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