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入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提供買受人售後保固服務並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入底盤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邇來據稽徵機關查報,發現有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於買賣合約中載明賣方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並依底盤規格每輛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之保固費用,該等保固費用應否併入底盤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稽徵機關於實務執行上存有疑義,爰發布解釋令俾資遵循。

財政部指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所提供之售後保固服務,與汽車產製廠商銷售整車所提供之保固責任並無不同,而與一般維修費用性質有別,其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屬交易價格之一部分。另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包裝費用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等,均應計入關稅完稅價格。此一見解亦已普遍為關務機關所認定,並為司法機關所支持。為防杜汽車底盤產製廠商利用是項名義取巧規避貨物稅,並考量稅務、關務行政處理之一致性,乃規定是項費用應併入底盤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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