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97101日施行,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等各項給付,是否應列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說明,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等,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財政部97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9660號令釋示,免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於年度中若有領取上開給付,依法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法務科 審核員 張鳳娉(07)分機758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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