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文教團體售貨-有條件免稅

內埔陳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物」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物」,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物。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物以外之收入」。

【2010/06/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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