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北區國稅局突破1.8億元投資損失租稅規劃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投資公司被投資前已有鉅額虧損,非為營利事業於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其投資損失應採淨值法計算。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申報投資損失1億 8千餘萬元,係其投資之被投資公司減資所產生,經深入查核發現被投資公司於該公司投資前即已存在累積虧損達5億餘元,每股淨值為4.64元。而該公司卻分別於97年3月及97年5月以每股7.73元及6.75元大量購入被投資公司股票,總價款計4億8千餘萬元,平均單價7.08元。又距購買日期不到3個月被投資公司旋即減資,該公司於減資前僅付款10%,價款計4千8百餘萬元,卻按帳面投資成本為基礎,申報投資損失1億8千餘萬元。且查核時發現該公司於97年底以總價3億4千餘萬元將全數股份出售,而出售時原購買價款尚有3億3千餘萬元未支付,至98年1月始付清,其交易過程與常情不合。

顯然該公司係以非常態性交易創造鉅額投資損失,故該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意旨,採實質課稅原則,改按被投資公司被投資時減資淨值差額為基礎,核算該公司之投資損失為930餘萬元,計剔除1億7千餘萬元。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莫聽信不當租稅規劃,以免徒勞無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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