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購買建築改良物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如何區分?何者可申報退稅?何種不能申報退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房屋),並列入財產目錄下之固定資產,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惟如一般建設公司取得之房屋設備,係供銷售為目的,非屬固定資產,則其溢付之營業稅款不能申請退還,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當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應俟辦妥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

中正分局 黃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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