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之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與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研習營之收入性質相似,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宗教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有些收入仍要課營業稅,有些則免稅。例如信眾隨喜布施之香油錢宗教團體開立神學教育課程,提供信徒及民眾身心靈生活進修,雖訂有收費標準,但招生對象無特別限定,亦無授予學位,課程符合其創設目的,皆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宗教團體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商業行為收入財產出租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訂有一定收費標準之收入,係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各項收入其他營利收入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宗教團體注意以上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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