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贈與不動產時,土地增值稅、契稅改由受贈人繳納,可節省贈與稅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林君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土地 1 筆、房屋 1 棟, 99年4月28日贈與其子 ( 贈與當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總額5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 ,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 (50萬元 ) 、契稅 (18萬元 ) 由其子支付,將可節省贈與稅,解析如下:

一、 由受贈人林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6,000,000- 2,200,000 -680,000)× 10 ﹪ =312,000 元 。

二、若林君自行支付土地增值稅、契稅,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一)贈與總額為: 6,000,000+680,000=6,680,000 元

(二)應納贈與稅額: (6,680,000- 2,200,000 –680,000)× 10 ﹪ =380,000 元 。

三、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 6 萬 8,000 元。

四、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本案林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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