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信託財產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報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於97年2月間與A公司簽訂信託契約,受託管理、處分不動產,同年將不動產出租,但未依規定於98年1月31日前填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相關憑單,遲至98年4月間始自動補報,該局乃依規定處罰鍰3,75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受託人未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並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者,應處受託人7,500元罰鍰。甲君未依限申報,原應處罰鍰7,500元,惟其已自動補報,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輕罰鍰二分之一3,750元。

該局呼籲:受託人應依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財產之相關表單,以免逾期受罰;如有逾期,亦應儘速補報,以減輕處罰。

法務二科 林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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