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共用水電-列報須附憑證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與另一關係企業在同一處所辦公,其水電費應如何分攤及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的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10/06/17 經濟日報】


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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