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禁奢條款」已施行,欠稅金額達千萬元之自然人若違反者,最重可拘提、管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積欠稅款罰鍰健勞保費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合計達1,000萬元之「滯欠大戶」注意了!政府為解決自然人之「欠稅大戶」有錢不繳稅,卻照常吃香喝辣之現象,以符合民眾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期望,即日起對自然人之「欠稅大戶」,只要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依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有消費豪奢的行為,違反者除了可以限制住居,甚至聲請地方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該局說明,依自9963日生效施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1,000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命令包括禁止其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禁止贈與借貸他人2,000元以上之財物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該局同時指出,該法同條項第6款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


(一)北區(含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24,000元。


(二)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18,500元。


(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18,000元。


(四)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16,000元。


(五)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14,000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為清理達1,000萬元之大額欠稅執行案件,該局將積極與行政執行處配合執行「禁奢條款」,欠稅人切不可違反禁止命令,以免被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徵收科 股長 辛三保(07)7256600分機76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2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