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同業間借料-應開發票課稅

新市鄉某公司會計劉小姐問:該公司如借原料給同業使用,要不要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同業間借用原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同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抵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原料行為,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營業人如有借出原料與同業或他人使用,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被查獲而受到補稅及處罰。

【2010/06/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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