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報繳所得基本稅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轄內某家公司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無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免納營利事業得稅之所得額,誤以為不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即就當年度課稅所得額7,240,000元及應納稅額1,800,000元,申報全數以93年度核准投資抵減稅額抵減,而未依規定填寫申報書第1-1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漏繳所得基本稅額524,000元(=(課稅所得額7,240,000元 -2,000,000元)×徵收率10%),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甚至完全免繳納所得稅之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以達到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故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本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計算基礎,加計各款停徵或免徵所得額計算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200萬元後,按現行徵收率10%計算出所得基本稅額。該所得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應實際繳納,不得主張以其他法律規定之稅額減除之,以達上開所得稅基本貢獻度之立法目的。營利事業或個人96年度以後案件倘有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情形,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除補徵短漏所得基本稅額外,尚有依法定倍數處罰之問題。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要瞭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並依規定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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