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以變更後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公司清算期間限制出境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經查明原已被限制出境清算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登記負責人,則應繼續限制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行清算,未以章程規定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79條、113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董事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322條),而清算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限制出境對象。實務上,曾發生公司之全體股東董事限制出境後,始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限制出境對象,原被限制出境之股東董事,如非屬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原則上得解除出境限制;不過,因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尚需清算人同意就任,始得開始進行清算職務,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如公司股東或董事有前開得予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時,請提供選任清算人就任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法院准予清算人聲報就任之備查文件),俾利解限作業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15


依行為時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等規定限制出境者應即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2010.0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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