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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申請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應依「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相關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其存貨之估價,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惟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營利事業若於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則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其存貨價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


2.經營零售業務,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3.最近3年未發現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訂有健全會計制度,其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有明文規定,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者。


5.貨品須編號標價(零售價)並按標價出售者。


6.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

申請採用零售價法者,並應提示商品分類之原則,且應依該原則分別記載。其存貨帳或進貨帳除應登載成本外,並需記載商品之零售價,以求得成本率。若商品分類原則變動時,應於每月底就當月變動情形,列表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日前受理某家經營零售業之購物商場申請案,該商場係本年度暫繳申報期限前已開業之營利事業,因其具有商品種類眾多、交易次數頻繁之特性,為降低其營業成本,乃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惟該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過後,始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因不符「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中申請期限之規定,致該商場本年度之申請案遭稽徵機關駁回。

該局特別籲請經營零售業且符合上列條件之營利事業,若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其存貨價值者,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營利事業若於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則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以免因逾期申請致公司權益受損。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零售價法估價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妘璇 (04)2305-1111轉717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7/10/23


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生鮮超市或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已於暫繳申報時,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存貨者,其存貨帳仍需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及商品之零售價,否則將被取消採用零售價法,而影響營利事業之稅賦。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訂有健全會計制度,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

五、貨品須編號標價並按標價出售。

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於查核某家連鎖生鮮超市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時,發現除存貨帳未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及商品之零售價、計算之成本率不正確、期末存貨之估價不合理外,另查有部分銷售商品非以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國税局特別提醒獲准適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之營利事業,平時應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及商品之零售價,並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成本無法勾稽被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遭到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2/11/26


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